新國國大副教授性賄案‧鄭尊行判監5個月


  • 鄭尊行(中)涉性賄案被判坐牢5個月。

(新加坡)被控索賄的國大法學院前副教授鄭尊行,今天被判坐牢5個月。

除此,法官諭令他繳付514元8角的罰金,相等於收取的兩套恤衫和部份餐費的價值。

鄭尊行不服所判,將針對判決和刑罰向高庭上訴。

初庭首席地方法官陳祥泰下判時說,被告身為資深教育工作者,占女學生便宜,違背信任。被告亳無悔意,對查案人員做出毫無根據指責等,都是加重刑罰因素。被告必須受嚴懲。

鄭尊行面對6項索賄控狀,其中兩項指他向學生高文慧索取性賄賂,讓她獻身換取好成績。

鄭尊行5月28日被判罪成,法官形容他是雙面人,表裡不一,指他不誠實。他被定罪那天,國大終止他的職務。

法官:搞大女生肚子不負責任
鄭尊行“狠心冷漠”

法官指鄭尊行“狠心冷漠”,主動索性賄搞大女生肚子,卻不負責任。

法官在30頁判詞中形容,鄭尊行“利用權力和魅力”主動向高文慧索性,主動奪了她的初夜,知道她是處女還不收手,4天後又和她發生性行為。

法官說,到美國參加交流計劃的高文慧,一個月後測出懷孕,鄭尊行卻“叫她打掉孩子還說沒錢寄給她”。

法官說,這顯示鄭尊行的“狠心冷漠”,不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讓女生在異鄉獨自面對墮胎,及承擔2000美元墮胎費。

法官今早對鄭尊行還作出以下形容︰

●陰險︰“從調查開始到審訊結束,都表現陰險。”

●不誠實︰法官指他多次撒謊。法官說,鄭尊行為證明有償還女生的意圖,之前申請將支票簿的票根拿去做法醫檢驗,以測定墨水和字跡。

法官說,如果支票對他的辯護至關重要,他早改把支票票根送去鑒定。

停職時仍領全薪

鄭尊行對此辯稱,他去年7月27日已被停職,“沒能力找外國專家”,法官指這是“不誠實”的,因為他停職時仍領全薪。

本案創2首例,法官說︰“這是艱難的判決”。

法官在下判時表示,這是第一起涉及高等學府的貪污案,也可能是第一起交由法庭審理的國大法學院貪污案。

法官也說,這是個艱難的裁決,他得在鄭尊行及公眾利益之間取得平衡。

他考慮多項因素後才下判,也讀了鄭尊行9名同事和22名學生的求情信。

過往案例僅作參考

由於這起性賄案與其他的貪污案不同,因此過往的案例僅能作參考。

3個女人願為鄭尊行繳付15萬元保釋金,但因銀行文件不齊備,鄭尊行中午得戴手銬在法庭拘留室度過。

3名保釋人,包括國大法律系2名女教授和鄭尊行的弟婦。

在法官下判、鄭尊行被上銬押走後,3名保釋人就隨律師到初庭一樓辦保釋手續。

但2名女教授的銀行文件不齊備,必須到銀行辦理後,才能完成保釋手續。

一個小時後,外籍女教授率先離開法庭,華族女教授隨後也離開,兩人都不願多談。

據知,其中一人的銀行戶頭是與丈夫聯名,必須證明丈夫同意才能提供保釋。另一人則是以定期存款當保釋金,須提供定期存款更新日期的相關文件。

至於鄭尊行的弟弟和弟婦,則會等下午2時以後辦完保釋手續,才會與鄭尊行一同離開。

因此,鄭尊行今天的午餐在拘留室度過。

鄭尊行的弟弟和弟婦今早首次出現,據知他們住在新加坡。鄭尊行還有一姐一兄,都在馬來西亞。

比林新邦黃文藝高10幾倍
鄭保釋金36萬令吉

鄭尊行堅持上訴,律師保釋金增至15萬(馬幣約36萬令吉),比林新邦和黃文藝高10幾倍。

劉比得律師為鄭尊行申請保釋時說,控方一般會在罪成後,要求把保釋金提高一倍,但鄭尊行之前的保釋金已高達10萬,要求保持不變。

律師拿另兩大性賄案男主角比較,指原民防部隊總監林新邦上週五被判罪成後,保金定為1萬5000元,原肅毒局局長黃文藝在判無罪釋放前,保金則是1萬元。

控方回應說,林新邦和黃文藝都是新加坡公民,家人都在新加坡,但鄭尊行是馬來西亞公民,父母和妻女都在國外。

控方要求提高保釋金,但不需要提高一倍。法官最後諭令,增至15萬,最多可由3個擔保人各承擔5萬元。

不相關證物退還鄭

鞋子、懷表、打印機……,不相關的證物,將退還鄭尊行。

審訊期間,鄭尊行聲稱,貪污調查局充公了不相關的證物,都是他自己出錢買的,其中包括鞋子、懷表、打印機等。

他當時在庭上說︰“終有一天我要拿回屬於我的東西!”

今早,劉比得律師在法官下判後提出申請,要貪污調查局歸還與6項控狀無關的證物給鄭尊行。

控方沒有反對,申請獲法官批准。

辯方求情案件罕見不嚴懲
法官:一宗都嫌多

法官反駁辯方的求情理由,不同意案件罕見就不嚴懲,因為“一起都嫌太多”!

辯方上週二求情時說,在高等學府發生的這類罪行很罕見,甚至可能首次發生,因此希望法庭輕判,無須為阻嚇而嚴懲。

法官卻認為,公務員或公共機構的職員貪污是嚴重罪行,法庭應清楚表態不能容忍。

法官說,新加坡被譽為最廉潔的國家之一,得到這樣的美譽並非偶然;一不小心,就可能失去投資者和人民對政府的信心。

因此,即使沒發生過大學教員貪污案,判刑也必須足以起阻嚇作用。

法官也反駁辯方的其他求情理由︰

人人都有家人

被告是初犯,有妻有女,也有年邁體弱的父母親必須照顧,這些一般只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才會特別考慮。

法官也引述馬來西亞和英國法庭的判詞,包括法庭雖然對被告妻子與孩子的處境感到同情,但被告在幹案時卻沒想他的家人。

同時,若法庭要考慮被告妻子的處境,那麼所有犯人都會被釋放。

國大有名譽損失

辯方指國大在這案件中沒有蒙受任何損失,批改制度沒受影響。

但法官認為,單是發生這起貪污案,就已經影響國大作為高等教育學府的名聲。

不能只聽牢門響

辯方請求法庭只判鄭尊行高額罰款,不必坐牢。即使判坐牢,也請法庭考慮採取“只聽牢門響”的判刑原則,刑期不要太長。

法官表示,“只聽牢門響”的輕判原則不能用於貪污案,而高庭也曾指出,阻嚇與懲罰是取締貪污案的原則。

法官同意辯方立場,鄭尊行“省下”1000元,只須付514元8角罰金。

鄭尊行應為收過的賄賂,吐出多少罰金,控辯雙方上庭上各持一詞。

按照反貪污法令第13節,受賄者須償還收過的賄金,或相等於賄賂“價值”的金額。

控方認為,鄭尊行須償還襯衫與晚餐的花費,共1514元8角。

辯方反駁,鄭尊行之前已還高文慧1000元,因此扣除後只應還514元8角。控方原指高文慧算是“行賄者”,在法律上沒資格收下這筆“補償”。

法官今早表示,被告確已還1000元,本案不在於審理高文慧有罪與否,罰金應是514元8角。

萬寶龍筆和iPod由貪污調查局沒收。(馬來西亞星洲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