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獲永住權可領失業保險


(日本)日本永久居留權(永住權)相當於美國的“綠卡”。與一般的工作簽證需每3年續簽不同,永久居留權沒有簽證期限,但若需出境,需申請再入國許可,並每7年更新外國人登錄證明一次。

取得永久居留權後,不會因失業超過3個月而遭遺送回國,更可領取失業保險。社會信用度可獲大幅提高,方便向銀行申請貸款,營商置業。

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權條件如下:

●連續住滿10年,當中有最少5年工作經驗,並一直有納稅,沒犯罪紀錄

●學術研究人員、技術人員或營商及管理人員如符合一定學歷、資歷及收入要求,所需連續居住期可縮至5年

●日本國民或永久居留權持有人的配偶,於日本連續居住滿3年後亦可申請永久居留

●對日本有特殊貢獻或在外交、教育、醫療等領域有重大貢獻者,可在連續住滿5年後申請永久居留(香港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