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倡和平離婚‧免對簿公堂


(新加坡)離婚不一定讓人心力交瘁,辦理離婚的夫妻也未必要對簿公堂。

一場糾紛其實不一定只有一種解決方式,打官司更不應該是解決糾紛的最後途徑,因此近年來司法界不斷推行“以替代途徑來解決糾紛”(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理念。

延續這個理念,新加坡調解中心即日起提供一項名為“協作家庭律師”(Collaborative Family Practice,簡稱CFP)的新服務,讓感情觸礁的夫妻能以家庭和小孩的利益為出發點,先放下負面的情緒,理智地處理離婚事宜。

獲初庭法律學會支持

這項新服務獲得初級法庭和法律學會的支持,初庭首席地方法官陳祥泰日前為這項服務和首次舉辦的CFP工作坊舉行開幕禮時提到:“相較於一般律師,協作律師(Collaborative Lawyers)能給和解帶來更大的貢獻。”

有別於一般律師在辦理離婚訴訟時,為了替客戶爭取利益而使雙方陷入對立面,協作律師是讓離婚的雙方能在和睦及互相溝通的情況下,就離婚的各個面向達成和解。

為了支持這項服務,陳祥泰法官表示,只要雙方透過CFP的過程達成和解,文件備全,家事法庭可將這些案件列為“雙方都同意的庭令”(consent order)來優先處理,讓案件能早日了結,大家能各自生活。

夫妻不須上庭
只須分別委任協作律師

尋求這項服務的夫妻不須上庭,只須分別委任受過CFP訓練的協作律師即可。協作律師將居中調解,讓雙方就離婚達成全面共識。必要時,離婚雙方能一起請教財務顧問、兒童專家等專人的意見,整個過程不僅考慮到夫妻離婚後的財務分配,也顧及到小孩的需求和雙方的情緒問題。

倘若雙方最終不能和解,需要對簿公堂,協作律師不會代表雙方出庭,兩人離婚案件將交由其他律師承辦。

新加坡目前只有兩名受過訓練的協作律師,拉詹(Rajan Chettiar)和謝翠吟律師今年2月自掏腰包上課,上個月完成了兩人第一起透過協作方式,達成和解的離婚案件。

拉詹說:“雙方在兩個半月內只見過兩次面,每次約數小時,就達成共識。倘若雙方到法庭調解,費用會貴一倍,若一開始進入離婚訴訟,費用更是可觀。”而謝翠吟律師指出:“雙方所顯露的開誠佈公,是訴訟案中極少見的。”(馬來西亞星洲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