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院宣判扁案前夕‧陳水扁貪“外交”款案一審無罪


(台灣)陳水扁被控貪污機密外交款案,台北地方法院今日(週二,6月8日)宣判陳水扁無罪,頗令外界訝異。此外,國務機要費、南港展覽館、龍潭購地及洗錢案等扁家4大案,台灣高等法院將於週五(6月11日)二審宣判,當天上午11點會召開陳水扁的延押庭。至於陳水扁會不會獲釋,週五將會揭曉。

台北地方法院庭長黃俊明週二下午發表聲明,因查無陳水扁直接匯款的記錄,在證據不足下,無法證明陳水扁貪污機密“外交”款,故判扁無罪。雖然陳水扁週二並沒有到庭聆聽,但他的支援者還是到場聲援。至於同案被告前“國安會”秘書長邱義仁、前“外交部”政次高英茂,台北地院決定另案再審,因此週二沒有同時進行宣判。

台北地方法院新聞稿指出,陳水扁所領取的“外交”機密費、禮品及交際費,為“外交部”依照歷任“元首”出訪編列饋贈人士之費用。在審理過程中,檢察官沒有提出證據、單憑推斷,無法讓合議庭相信陳水扁領取的費用有剩餘,並且部份款項匯往兒子陳致中在美帳戶,供其留學使用,合議庭以無罪推定的角度,認為檢方證據不足,判決扁無罪。

據瞭解,台灣特偵組去年9月起訴陳水扁時指出,陳水扁2000年8月至2006年9月間,先後11次利用外訪機會,將“外交部”提供的10萬美元零用金,每次扣留其中3萬美元,匯往海外供兒子陳致中留學使用,總計涉嫌貪污33萬美元。

由於案件涉及“外交”機密事務,因此不公開審理。據台灣傳媒報導,陳水扁早前答辯時強調,台灣“外交”處境艱困,“外交”零用金均以法定程式支領,且款項用於該用之處。他說,歷屆“外交部長”、次長、特使等都是依循相同慣例支領公款,特偵組不應只拿他開刀。

除此案外,陳水扁還涉及國務機要費、南港展覽館、龍潭購地及洗錢案。台北地方法院去年9月11日就有關案件,一審判決陳水扁和妻子吳淑珍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但二審辯論後,扁家就“海角7億”部份,已匯回1億余元新台幣,繳回部份是否能因此獲得減刑?陳致中能否獲得緩刑?以及陳水扁當天會不會獲釋?週五將會揭曉。

目前,陳水扁已遭羈押超過500天。有消息說,合議庭已通知檢辯及陳水扁,11日上午開庭,將處理陳水扁是否繼續羈押的問題。阿扁的羈押期限到6月23日,如果高院認為宣判後,仍有羈押必要,必須再裁一次延押庭。

不過,民進黨台北市黨部主委黃慶林近日探視陳水扁後轉述,對於扁案二審宣判,陳水扁心中早有定見,被放出去的機會等於零,未寄望二審宣判。陳水扁辦公室主任江志銘週一(6月7日)前往探視陳水扁也指出,陳水扁對交保外出並不樂觀,已做好心理準備。法界人士認為,陳水扁要想獲停押,可能還有一段時間。(香港中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