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華社早前引述檢方稱,薄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貪污公款“數額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以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刑責,數罪並罰。
受賄刑重
案情非“特別嚴重”
根據內地《刑法》,3條罪名中刑罰最重的是受賄罪,如有“情節特別嚴重”者最高可判死刑,但薄案僅“數額特別巨大”,而無“情節特別嚴重”,理論上最高可判終身監禁,但若他有配合調查、坦白罪行、上繳賄款等,料不至判終身監禁,相信這部份的刑期可在10年以上。貪污僅“數額巨大”,既非“特別巨大”,也無“情節特別嚴重”,所以也不會被判以該罪名最高的終身監禁,而會判以有期徒刑。而濫用職權罪雖是最高級別的“情節特別嚴重”,但該罪名是三罪中刑罰最輕的罪,最高也是7年監禁。
之前有外國媒體稱薄“數罪並罰”可判死刑,是不瞭解內地判決原則。若數罪並罰,重刑如死刑及終身監禁會“吸收”輕罪,即不會再加刑,而有期徒刑亦不會簡單疊加,只會略有增加,總年期不會超過20年。(香港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