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入罪門檻低


(中國)根據中國《刑法》,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包括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抗拒、阻礙治安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者,對首要份子可判最高5年監禁。

以往有多名維權人士如“奶粉爸爸”趙連海等,被指涉嫌“尋釁滋事”。尋釁滋事最高同樣是5年監禁,但定罪需要包括以下4種情況形之一: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任意損、佔有公私財物;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秩序嚴重混亂。

獨立中文筆會副秘書長野渡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更易入罪,不一定要上街拉橫額,只要不是身處家中,外出與維權圈子朋友吃飯都有可能被定罪。

與朋友吃飯亦可定罪

法國國際廣播電台亦引述北京維權律師李方平稱,如果王功權確實涉擾亂公共秩序罪,警方不應該在其居所搜查兩個多小時,因為擾亂公共秩序的證據應該在外圍尋找。(香港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