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在重慶簽署


(中國)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與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今日(週二,6月29日)下午在重慶簽署了《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全文除“序言”外,共有5章16條,約3200字。主要內容有: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貿易與投資”、第3章“經濟合作”、第4章“早期收穫”、第5章“其他”。

協議首段即表示:“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漸進的原則,達成加強海峽兩岸經貿關係的意願”;“雙方同意,本著世界貿易組織(WTO)基本原則,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逐步減少或消除彼此間的貿易和投資障礙,創造公平的貿易與投資環境;通過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進一步增進雙方的貿易與投資關係,建立有利於兩岸經濟繁榮與發展的合作機制”。

協議明確表示:“本協議目標為:一、加強和增進雙方之間的經濟、貿易和投資合作。二、促進雙方貨物和服務貿易進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資及其保障機制。三、擴大經濟合作領域,建立合作機制。”

協議還明確表示:“雙方同意,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採取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措施,加強海峽兩岸的經濟交流與合作:一、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實質多數貨物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二、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三、提供投資保護,促進雙向投資。四、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和產業交流與合作。”

協議還為今後進行就貨物貿易與服務貿易的後續商談明確了方向。協議規定: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就貨物貿易協議和服務貿易協議展開磋商,並儘速完成。

貨物貿易協議磋商內容包括但不限於:關稅減讓或消除模式;原產地規則;海關程式;非關稅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技術性貿易壁壘(TBT)、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SPS);貿易救濟措施,包括世界貿易組織《關於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保障措施協定》規定的措施及適用於雙方之間貨物貿易的雙方保障措施。

服務貿易協議的磋商應致力於: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繼續擴展服務貿易的廣度與深度;增進雙方在服務貿易領域的合作。

為加強兩岸經濟交流的互補性、使兩岸經濟交流更順暢便捷,協議還就貨物貿易與服務貿易的早期收穫計劃的實施做出規定,協議並附有5個附件:貨物貿易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及降稅安排;適用於貨物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適用於貨物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雙方保障措施;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適用於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的服務提供者定義。

協議還就雙方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做出相應規定。此舉被視為建立具有兩岸特色的經濟合作機制、推動兩岸經濟合作制度化的標誌。

海協會會長陳雲林說,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是一份平等協商、互利雙贏的協議,同時也是一份雙方互諒互讓、充份釋放善意的協議。

5年多前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與國民黨主席連戰共同發佈的“兩岸和平發展共同願景”中,即提出“建立兩岸經濟合作機制”的重要倡議。在2008年5月兩岸關係實現歷史性轉折後,兩岸雙方都有儘快展開商簽兩岸綜合性經濟合作協議進程且越早達成目標越好的高度共識。此後兩岸在兩會框架下展開了細緻、高效的協商工作。自2009年年中以來,兩會共進行了10次內部溝通和3次專家工作商談,磋商所涉部門之廣泛、內容之豐富、問題之複雜、時程之緊湊、協調之艱難,在兩會協商史上前所未有。(中國中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