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禁跳舞.百年舊法將廢除


(明報31日訊)週二,一條年代久遠的跳舞禁令在市議會被提上廢止日程。這條長達91年的禁令規定,在未獲得許可的情況下,禁止在任何城市設施裡跳舞。而這一許可通常是極難獲得的。

多年以來,這項臭名昭著的「熱舞法(cabaret law)」將不夜城與電影《渾身是勁(Footloose)》中禁止舞蹈的保守小鎮進行著消極的對比。在週二的議會全員會議上,通過4比0的投票,這項禁令被允許啟動廢止程式。

該禁令始於1926年,在哈林區的酒吧做禁止跨種族交往之用。

據長期致力於廢止該禁令的宣導人士介紹,這項禁令最初作為臨時執法工具,以確保酒吧所有者遵守當時市政府所暢想的理想秩序。

「熱舞法該結束了」市議會成員,消費者管理委員會(Consumer Affairs Committee)主席埃斯皮諾(Raphael Espinal)說。

「近一個世紀以來,熱舞法持續針對特定群體,讓企業與表演者一直處於恐懼之中,扼殺著紐約市重要的文化表達途徑。」

這項禁令冗繁條例將被刪除,替換以確保酒吧舞廳所有者安全的法規。

過去的兩年裡,市政府一直在就一項訴訟對自己進行辯護。這項訴訟為布碌崙一酒吧的老闆,對該項禁令是否符合憲法規定進行質疑。

然而最近,市長白思豪轉變了態度,加入了呼籲廢止這一禁令的行列之中。

市長預計將於下月正式簽署這一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