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聯合國哥本哈根氣候會議下週一召開前夕蒙上陰影。歐洲外交官週四(12月3日)透露,中國、印度、巴西與南非這4個發展中大國已聯手拒絕接受主辦國丹麥所草擬的會議核心文件,並要求發達國家進一步減排。而態度一直強硬的印度則首次提出減排目標,表示在2020年前將碳密度從2005年水平減低20%至25%,但表明不會接受具約束性協議。
丹麥較早時為會議制定目標文件,當中包括4大目標:包括2050年前全球溫室氣體排放較1990年少50%、將2020年訂為全球碳排放最高峰期限,以及控制全球暖化、使氣溫最多只比工業化時代之前高2℃等。
北京另擬文件
促發達國減排
以中國為首的發展中國家上週在北京另行草擬了一份文件,跟發達國家打對台,惟文件從未曝光。路透社週四引述看過這份文件的歐洲外交官稱,中國、印度、巴西及南非要求富裕國家採取更多行動,並設下不可踰越的界線。其中一名外交官說:“草案是防禦性的,它列明了這些新興國家的‘紅線’。”另一名外交官稱:“他們不接受哥本哈根會議文件開出任何指標數字。”他說:“他們表示不接受2℃、2020年為碳排放頂峰期,以及從1990年水平減半的目標。”
南非氣候談判首席代表威利斯(Alf Willis)說,“我們不能同意2050年前全球減排量減半的指標,因為這或意味剩下的減排量都要由發展中國家來完成。”他並指出,富國目前的減排目標,遠低於聯合國科學小組的建議,並不公平。歐洲外交官稱,發展中國家文件表示,若發達國家先提高減排目標,發展中國家的態度可改變。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執行秘書德波爾(Yvo de Boer)稱,相信4國對控制全球氣候最多比工業化時代前高出2℃這目標“有廣泛共識”。但他承認,要求發展中國家制定強制性減排目標是不合理的。他說:“在印度,有4億人無電可用,要求這樣的國家定出絕對減排目標,無異於說4億人還不夠,要8億人(無電用),這毫無道理可言。”德波爾說,從積極方面說,全球已日漸達成共識,那就是發達國家應向存在氣候變化問題的發展中國家提供技術及資金。
印度轉訂減“碳密度”目標
此前一直拒絕制定減排目標的全球第4大溫室氣體排放國印度,環境部長拉梅什週四在國會宣佈會在2020年前將“碳密度”由2005年水平降低20%至25%。“碳密度”即每單位國內生產總值(GDP)二氧化碳排放量,跟發達國的絕對減排目標不同,該目標是跟經濟增長掛,即減排是以GDP為標準,GDP愈高,實際排放量也可愈高,容許發展中國家在減排時不用犧牲經濟發展。
這項減排目標雖然沒有約束力,但卻標誌著印度態度的重大轉變。拉梅什說:“無論哥本哈根成果如何,我們都會做的,因為這關乎我們的生計。”但他重申,印度不會簽署任何具約束力的減排協議。中國較早時公佈會在2020年前將碳密度由2005年水平降低40%至45%,令印度備受壓力。
學者:草案只為大國
拒絕有理
中國科學院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組組長、首席科學家王毅接受訪問時表示,中國等發展中國家拒絕西方提出的減排指標是有道理的,因該草案只規定了“共同責任”,卻模糊了“區分責任”,這不符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即使達成協議也是徒勞,無法執行。
“區分責任”不清
違聯國公約
王毅稱,本來在現有方案下,各國已不指望哥本哈根峰會能達成實質性協議,只是希望大家能締結框架性、宏觀性協議,為明年繼續討論奠定基礎,因而中、印、巴、南非的聯合“抵制”,不會對大會造成大影響。
他又說,4國拒絕丹麥草案提出的指標“有道理”,“即使是不考慮歷史排放因素,要發達國家到2050年減排較2005年下降80%,也是不公平的,因為發達國家的人均累計排放量是發展中國家的3、4倍。”
劃一減排容量
未按各國國情
王毅指出,自1992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來,便明確工業化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應對氣候變化問題上應承擔“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之後的《京都議定書》、《峇里路線圖》都遵循這一原則,“丹麥草案倒是強調共同責任了,可是區分責任在哪?”他指,任何減排方案要得到通過,分配排放空間是大前提,而丹麥草案只劃一定出減排容量,沒按各國國情分配排放空間,更沒有資金、技術等保障機制相配套,“這不科學,也不公平。沒有配套機制,即使是簽訂了協議也是徒勞,不會執行的,何況還有遵約等問題。”(香港明報)